在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中,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等為名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人民法院重點打擊六類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從人民法院辦理的養老詐騙犯罪案件看,此類犯罪呈現出哪些特點?應如何幫助老年人提升防騙意識和能力?記者進行了採訪。, 釐清案情特點, 緊盯非法集資, 2016年4月,被告人魯某註冊成立某公司。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魯某就借用公司名義,通過發放宣傳單、召開推介會等方式,公開宣傳交費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優惠,並承諾以高額福利消費卡、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的資金16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魯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發宣傳單、開推介會等途徑公開宣傳,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老年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魯某有期徒刑四年。, “從近年辦理養老詐騙案件的情況看,這類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數量並不多,但呈現逐年增長態勢,在詐騙手段及方式上呈現一些新情況新特點。”最高法刑三庭審判長陳學勇表示,該類案件涉及多個罪名,但主要集中在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3個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約佔80%。, 陳學勇表示,雖然養老詐騙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總體佔比不高,但其性質惡劣、侵害對象特殊、社會危害性很大,嚴重影響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有的涉養老領域的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地域範圍廣,集資參与人眾多,涉案金額巨大。, 慎簽各種合同, 認清六類套路,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先後以投資一些項目為幌子,以承諾高息回報為誘餌,通過借款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2016年下半年,沈某推出“以房養老”項目,引誘投資客戶將房產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獲取抵押款,再將抵押款轉投其成立的另一家公司。被告人顧某為獲取好處費,明知沈某通過這兩家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仍引誘並幫助老年客戶將房產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獲取抵押款,再將抵押款轉借給沈某。, 截至案發,沈某共計吸收資金2.98億餘元,造成集資參与人經濟損失1.68億餘元。顧某參与房產抵押17套,幫助沈某吸收資金5450萬元。最終,法院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沈某無期徒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責令退賠違法所得,連同已凍結的錢款,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与人。, 最高法近日發布的這則案例,是以宣稱以房養老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房養老’騙局主要通過‘房本在家無用’‘不耽誤自住或出租’等類似話術,誘騙老年人簽訂房產抵押擔保的借貸合同或相關協議,將抵押房屋獲得的資金購買其推介的所謂‘理財產品’,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等方式,非法佔有老年人房屋。”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張若瑤表示,犯罪分子惡意設套,藉以房養老之名實施非法集資,最終使被騙的老年人錢房兩空。, 據張若瑤介紹,犯罪分子以“養老”之名掩飾詐騙犯罪之實的行為可歸納為六類套路,包括假借“以房養老”、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代辦“養老保險”、開展“養老幫扶”等名義,欺詐老年人,以非法集資或騙取錢財。, 加強分析研判, 做好預防治理, “除了加大審判和懲處力度,人民法院還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清退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眾經濟損失。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國法院執行養老詐騙案件財產20多億元。”陳學勇表示。, 各地法院還結合辦案實際情況,深入分析研判養老詐騙案件發生的背後原因,查找養老領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風險隱患,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建立健全預防治理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長效機制。截至7月底,各級人民法院共發送司法建議400餘份。, “社會公眾尤其是老年人群體要充分認識養老詐騙套路手段及其危害,不斷提高識騙防騙能力,才能最大限度擠壓犯罪分子行騙空間。”張若瑤說。, 人民法院提示,在選擇各式各樣的養老服務時,要選擇具有正規資質的養老企業、養老機構。投資養老項目和購買養老產品時要多思多慮,多與子女商量,不要輕信所謂“高額返利”“高價回購”等宣傳,自覺抵制高利誘惑,時刻保持理性投資、理性消費。此外,辦理養老保險時,要通過政府網站、居委會、村委會等詳細了解國家和地方政策,依法依規辦理,不要輕信所謂“有關係”“找後門可以低價辦理”等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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