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騷擾電話不能“贏了官司賠了錢”
記者:最近,工信部等13部門印發了《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方案》,您的預期是什麼?
劉德良:此次專項行動力度確實比以往大多了,說明政府真正了解到群眾的關切,主動出擊進行治理,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然而我擔心的是,此次行動雖有《方案》作為支撐,但從長期的法治建設來看,治理騷擾電話還須立法支持,在我印象中,我國尚未有針對騷擾電話的法律規範。嚴打時間持續一年半也只是階段性的應急手段,運動式的治理過去之後怎麼辦才是最需要考慮的問題。對騷擾電話治理的關鍵要採取私法規制、私人維權為主,公法規制、公權力介入為輔的治理模式。制度建設上應從有利於受害人維權角度入手。
記者:騷擾電話泛濫,有人稱運營商要承擔主要責任,您怎麼看?
劉德良:幾乎人人都接到過騷擾電話,但維權的寥寥無幾,為什麼?按理,遏制個人信息濫用最好的辦法是由受害人积極維權。但據我所知,僅有個位數的人起訴至法院,有的雖受理了,但由於沒有精準可適用的法律,對騷擾電話無法舉證其傷害程度,最好的結果也就是道歉,面對“贏了官司賠了錢”的情況,大家只能是掛斷電話,爆幾句粗口罷了。
每一個騷擾電話或垃圾短信的發送,電信運營商都有流量增值,都有利益存在,尤其是即時通訊工具對運營商利益衝擊極大,他們對騷擾電話監管沒有积極性是可以理解的。
從群眾角度而言,即便想去起訴或是舉報,但是,現行法律制度不利於受害人維權:一是不容易找到侵權人,二是即使找到了,也還是“贏了官司賠了錢”。
通過立法遏制個人信息濫用
記者:有人稱騷擾電話的根源在於個人信息泄露,所以保護個人信息是上上策,您怎麼看?
劉德良:並非如此,這個觀點和治理思路一定要轉變。個人信息泄露並不必然導致騷擾電話泛濫,真正擔心的不是個人信息泄露而是濫用。互聯網經濟盛行及大數據產業的發展,使得個人信息源頭太多,根本無法保護,再說,即使個人信息泄露如果沒有濫用,也並不會產生什麼危害。因此,關鍵的關鍵是遏制對個人信息的濫用。
記者:那該怎麼做?
劉德良:一定是通過立法來遏制個人信息的濫用而不是保護。
遏制騷擾電話、遏制個人信息濫用的關鍵是要提高騷擾者的違法成本。如果讓騷擾者打一次電話、發一次垃圾郵件及短信,就因為有人舉報或查處而承擔比如3000元、5000元的高額罰款,侵權人就會因侵權成本巨大而停止侵權。
另外,還要在立法時要求運營商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它能夠證明其已盡了監管義務並能告知受害人侵權者的基本信息,以便於受害人維權。
一般說來,此類事件的法律處理方式:應先民事後行政最後才是刑事的處理路徑。這樣既能讓受害人积極維權,又能極大減少國家財力支出。此次《方案》的做法,實則是跳過了民事直接運用行政手段。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運動式的嚴打不是最終解決之道。
騷擾電話撥打者
侵犯了人們的人格權和財產權
記者:立法對撥打騷擾電話進行高額處罰的依據是什麼呢?
劉德良:撥打騷擾電話及發送垃圾郵件及短信都屬於對於個人信息的濫用。但是,在主流觀點看來,這種行為只侵害了人格權(隱私權);沒有認識到這種行為既侵害了我們的信息自主權,又侵害了我們的財產權。
無論騷擾電話還是垃圾郵件和短信,都是強迫我們接收信息,電話是語音信息,短信是文本信息。每一個正常人要看什麼信息是有信息自主權的,這是一種人格權,我們有自主獲取信息的權利,任何人沒有權利強迫別人接受不願接收的信息。不少人認為,強迫接收他人信息屬精神傷害,很難主張賠償,因此無法進行立法。我不認同這個觀點。
我們打電話都有信息通道。接通一個電話,這個信道就會被佔用,其他人再撥打我電話就會提示佔線,跟上網有寬帶是一個道理,這個信道就如同現實空間的道路,物權法中對現實空間道路的財產權益是有規定的。騷擾電話打來即是侵犯了我信道的財產權益。
物權法規定每個人都擁有空間利用權,郵箱、手機有存儲信息的存儲空間,騷擾者發送垃圾郵件及短信,會佔用我的電腦及手機內存,這就侵犯了我的存儲空間,也即侵犯了我的財產權益。民事上對於現實中侵犯財產權益的做法是: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這樣做需要時間及人力成本,現實中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騷擾電話、垃圾郵件與短信同樣可以有此請求。
可以說,騷擾電話及垃圾郵件、短信的一種行為侵犯了人們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兩種權益,以此來提高騷擾者的違法成本及要求運營商承擔連帶責任,立法上完全說得通。(記者 徐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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