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公司申請註冊“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但商評委認為“小蹄大作”是成語的不規範寫法,容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產生不良影響,將申請駁回。餐飲公司不服,將商評委起訴到法院。近日,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駁回了餐飲公司的起訴。
本案中的“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由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公司申請註冊在第40類“食物熏制、動物屠宰”等服務上。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小蹄大作”為成語的不規範寫法,用作商標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成語產生不良影響,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福蹄餐飲管理公司不服,將商評委起訴到北京知產法院。餐飲公司稱,訴爭商標雖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標整體為“功福咖小蹄大作”,並未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整體為七個字,並非四字成語。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所面對的相關公眾一般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並無關聯,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訴爭商標為原告獨創,經過使用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實踐中產生了积極的社會影響。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構成。根據餐飲公司所提交的證據显示,其在店面標誌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訴爭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繫。商標標誌是一種商業符號,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誌,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也應具有促進我國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
知產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屬於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的標誌,此種對成語不規範使用的商標標誌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據了解,對於由成語替換部分同音字后形成的商標,部分觀點認為可以獲准註冊,且由於與成語相同或相近,更加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但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目前,本案已審結,原告尚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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