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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站線路登陸_“國酒茅台”被質疑未註冊成功仍繼續使用

06-08-21

 

昨日,有媒體質疑茅台集團宣布撤回“國酒茅台”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后仍繼續使用“國酒茅台”字樣。記者看到,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主頁上的廣告依然使用“國酒”的字樣,“國酒茅台·國之棟樑”公益計劃也在推進。

8月13日,茅台集團在官方網站發布《關於申請撤回“國酒茅台”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宣布茅台集團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國酒茅台”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並稱“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決定,我們充分尊重,也樂於接受。”

事件的起源是茅台集團申請註冊“國酒茅台”,2016年12月31日,商標局不予註冊,理由是這一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2017年1月13日,茅台集團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希望這一商標可以獲得註冊。2018年5月25日,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不予核准註冊。

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認為,這些活動應該是茅台公司在撤訴之前就計劃好的,目前沿用了之前的活動名稱來宣傳,以對合作夥伴有所交代,應該是資源配置和宣傳滯后的表現,而且只是作為宣傳之用,並不用於商標。在他看來,茅台的做法可以被稱為避重就輕和打擦邊球。

亮劍諮詢總經理牛恩坤認為茅台的專賣店都是國酒茅台,是歷史傳承下來的,商標沒有註冊成功,不代表不可以用“國酒茅台”進行傳播:“凡是中國酒都可以稱為‘國酒’,但要消費者認可才行,才是真正的國酒。”

記者通過茅台公關公司有關負責人向茅台公司了解對該事的反應,但至截稿前仍未獲得聯繫。貴州茅台廣東省級特約經銷商董事總經理郭超仁稱,“國酒茅台”沒有註冊成功,不代表茅台公司不能使用“國酒茅台”字樣:“這隻代表茅台公司不能一家獨用‘國酒’的名稱而已,‘國酒’不是受保護的商標,也可適用於其他的品牌,茅台公司使用是沒什麼問題的。”

而知行力總經理梁超則認為茅台沒有成功註冊“國酒”就不能使用這些字樣,否則就是忽悠欺騙消費者:“如果茅台繼續用‘國酒’卻不被處罰,那麼國內一大批酒廠都會跟進用‘國酒’概念,比如什麼‘濃香國酒’、‘新國酒’都在陸續面世,這樣市場就會混亂不堪了。”

律師觀點

使用“國酒”字樣容易讓人產生聯想

廣東太平洋聯合律師事務所董宜東律師認為,商標註冊被駁回一般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禁止性的規定,以這個條款為理由駁回的商標不能使用;第二種是違反商標法三十條與在先權利衝突的規定,被駁回的商標也不能使用;第三種被駁回的理由是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的規定,企業可以選擇是否使用,但繼續使用沒有太大意義,一般建議企業不再使用。“國酒”被駁回是基於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即具有欺騙性和虛假宣傳作用,因此不但不能給予註冊,也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種帶“國”字加商品名稱的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聯想,認為商品由國家政府部門指定或代表國家,帶有欺騙性,並損害其他同行業競爭者的利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為此,國家工商總局在今年六月份專門開展了對此類行為進行打擊的專項行動。在他看來,茅台集團在註冊商標“國酒茅台”被駁回后還繼續使用,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範曉倩分析稱,在我國,商標是否獲得註冊不是其使用的必要條件,商標獲得核准註冊意味着可以獲得法律保護;茅台公司繼續使用“國酒”二字,可能意圖是不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是作為未註冊的商標使用:“他們在聲明中表示的‘接受’只是接受商評委不予註冊‘國酒’商標的裁定,並且撤回對商評委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起訴,並不代表其接受不再使用‘國酒’這兩個字。”在她看來,沒有註冊的文字或標識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而且茅台集團有可能認為目前並非將“國酒”作為商標使用。

不過,她認為,如果茅台繼續使用“國酒”二字,可能會引來行業內其他企業的投訴或者起訴,認為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對‘國酒’的定義並非法律層面,但是在茅台的使用和宣傳中,‘國酒’帶有一定的‘國家級酒’‘品質達到國家級’的含義或聯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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