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問題產品卻投訴無門;代購廣告逼真,被高仿假貨矇騙;給出的商品差評被“悄悄刪除”,還被商家騷擾;購買會員反遭“大數據殺熟”……
你在日常網購中是否也有過這些糟心的經歷?這些防不勝防的營銷套路,是不是困擾你已久?現在消費者終於等來了它們的“剋星”。
8月31日晚間,中國人大網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电子商務法》(下文稱《電商法》)全文。
▲中國人大網與2018年8月3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电子商務法》 來源:中國人大網
這部關乎互聯網電商行業格局的法律經歷3次公開徵求意見、4次審議后落定。新法一共七章89條,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主要對电子商務經營者、电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电子商務爭議解決與电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這五部分做了規定。
信息泄露?惡意搭售?
這些經營者或面臨最高五十萬元罰款
“大數據營銷並沒有讓我的網購效率變高,反而讓我覺得很恐怖。”
最近,王南感覺自己的手機突然有了“讀心術”,每當打開網購app時,搜索欄里已經显示了自己想買的東西;每當自己在網上下了訂單時,瀏覽器頁面總會推送類似的廣告,甚至接到類似產品或服務的推銷電話。
“我其實並不需要電商APP自動推薦我想要的東西。”說出這句話的時候,王南的語氣中帶着一絲憤怒,“有時候我只是和朋友在微信聊到了某樣東西,當天打開淘寶立馬看見它‘躺’在搜索欄里;有時候只是做了份PPT,就會看到微博、瀏覽器、各電商APP都在向我推薦文件里提到的產品。所謂的‘定向營銷’,只是在‘跟蹤’消費者罷了。”
除了定向營銷背後存在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惡意搭售也是最近飽受消費者詬病的營銷手段。
“在線旅遊類app為消費者默認勾選的保險、接送等搭售服務,如今已經見怪不怪了,很多消費者都被‘迫害’過不止一次。”王南告訴中新經緯,“他們之所以如此為所欲為,就是因為我們處於弱勢。如果被惡意搭售了,消費者只能自己把打了勾的選項取消掉,有什麼辦法呢?”
如果消費者的發言權成為了便捷生活的代價,那這究竟是一種時代的進步,還是倒退?
對此,《電商法》規定:
第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电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頑固商家”,《電商法》規定,在沒收違法所得之餘,還可能被處以最低五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網購買到假貨?乘坐網約車遇害?
電商平台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最高罰二百萬
對網購剁手黨而言,沒有什麼是比買到假貨更讓人心痛的了。看着網上琳琅滿目的“寶貝”,卻難以分辨哪家才是正品。
“現在網上代購的水太深了,電商平台上的代購店的產品售價基本都低於專櫃價,但其實很多賣家專職賣假貨,代購視頻代購小票逼真得很,根本看不出來。”肖琳告訴中新經緯。
“一開始我覺得有代購錄像的就是真的代購,直到朋友發給我一條揭露代購發票、視頻造假的鏈接,我才知道專門有人賣這些小票和視頻。而且很多店鋪的購買視頻長期不會更換,其實早就不具備‘時效性’了。”
此外,由於很多網購店鋪沒有成立自己的公司,即使成立相應的公司,賣家也不會把運營企業的信息公示在自己的店鋪頁面,消費者面臨的其實是一些“無法查明身份”的賣家。面對電商平台五花八門的代購店,消費者們在被低價格吸引的同時,其實缺乏可靠的信息渠道去了解眼前的店鋪。
為解決電商平台的這一問題,《電商法》明文規定,除從事個人農副產品銷售、零星小額交易等活動之外,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和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如果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對自行終止电子商務的經營者,還應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
▲某電商平台部分入駐商家公示的行政備案及品牌授權書
這一規定保障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為其辨別真假商品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來源。
此外,針對不久前鄭州空姐、溫州女孩乘坐網約車遇害等惡性事件,許多網友關心網約車平台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電商法》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外,還將被處以最低五萬元,最高二百萬元的罰款。
差評被刪?押金難退?過失轉賬?
這些風險日後有保障了
網購買到了“問題產品”卻不敢給差評,你有過這樣的經歷嗎?在差評騷擾、差評報復、差評被惡意刪除等手段的威脅之下,一個差評的代價,或許高於“問題產品”本身帶來的損失。
▲網友給出差評后被騷擾 來源:新浪微博
肖琳認為,有的賣家之所以這麼猖狂的威脅消費者刪差評,就是因為其“威脅成本”太低。如果店家被平台封了店,完全可以重開一個,所以他們並不在乎和消費者“死磕”。
“那些承諾返紅包來請求買家刪差評的其實算是比較好的賣家了,有一些素質差的賣家,會給你寄一些比較晦氣的包裹,甚至買個呼死你軟件狂打騷擾電話,這些報復手段很難給出直接證據,遇到了也沒招。”肖琳說。
而新公布的《電商法》規定,“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將被處以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同時,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針對最近在線預訂酒店及共享單車等服務暴露出來的的押金退還問題,《電商法》則要求電商平台不得對押金退換設置不合理條件,且應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違反規定者或面臨最低五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此外,近日為人們所關注的“支付寶轉錯賬”的責任承擔問題,也被寫入了《電商法》。
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確認轉賬)前,應當仔細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收款人、轉賬金額等完整信息。若支付指令發生錯誤,支付平台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糾正,否則造成用戶損失的,支付平台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电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支付平台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若支付平台能證明用戶為過錯方的,不承擔責任。(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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