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產品質量方面,平台應該承擔何種責任,一直存在爭議。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科學合理界定平台責任
● 平台應在規則上面下功夫,比如加大對提供產品質量不合格商家的違約責任。從一開始就對平台經營者的資格、門檻嚴加審核,查明其資質,還可以考慮利用技術手段對商品來源進行追溯
● 平台責任不宜過於加重,尤其是平台責任不能替代政府責任。相關政府部門必須履行好法定職責,同時又要注意不能像管超市那樣管平台,對於平台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則應壓實
平台經濟顯然尚有巨大潛力可挖。一個來自頂層設計的定調,預示着互聯網平台經濟將迎來新的重大利好。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優化完善市場准入條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鼓勵發展平台經濟新業態、優化平台經濟發展環境、切實保護平台經濟參与者合法權益五個方面作出了部署。
“包容審慎監管”依然是中央的態度,在此前提下,《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科學合理界定平台責任。明確平台在經營者信息核驗、產品和服務質量、平台(含App)索權、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相應責任,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台。
電商,是平台經濟的典型代表。在產品質量方面,平台應該承擔何種責任,一直存在爭議。多位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指導意見》的出台有望讓目前不甚清晰的平台責任變得更加明確。
“《指導意見》提出科學合理界定平台責任,對於規範依法經營,保障各方權益,最終促進平台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北京市法學會电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說。
神秘買手隨機抽檢
檢測結果賞罰分明
加強平台自治,是業內專家最常見的呼聲。
事實上,中國的互聯網平台在自身責任的探索上也從未止步。作為中國互聯網行業大型企業之一的京東,在社會最為關注的產品質量監控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8月12日下午,在中國皮革製鞋研究院的會議室里,出現了一位“不速之客”——戴着猴頭面具,連聲音似乎都作過處理——他便是京東的神秘買手石先生。“因為我們工作的性質,我們的個人信息對外必須嚴格保密,這也是保證我們神秘抽檢客觀性的必要措施。”石先生解釋道。
買買買!石先生有着最讓女生們羡慕的職業。不過,神秘買手們也有自己的煩惱。例如石先生就因為一年下單了超過500雙女士高跟鞋,引起妻子的誤會,“愛人懷疑我外面有人了”。
此外,買什麼東西也不是買手們隨心所欲的事情,他們要根據京東的指示進行。正如石先生所說,買東西是為了抽檢,即京東要保證平台商家持續向消費者供應質量過關,甚至優異的產品。
據京東零售集團平台生態部質量提升部總經理孫彬介紹,不同於傳統的隨機抽檢,為了讓買手能夠更精準地抽檢商品,京東神秘抽檢每月要分析千萬級別的用戶反饋大數據,依託AI自然語義分析方式,對質量問題集中點進行分析,再將購買指令下達給神秘買手。
“某款商品在平台上收到的差評比較多,其被抽到送檢的幾率就會比較大。如果被抽檢的產品檢測出來質量不過關,商品就會被下架,商家同樣也會面臨罰款、降權,甚至關店的處罰。這樣的處罰對廠家有比較大的震懾性,可以讓商家不敢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石先生說。
正是因為神秘抽檢可以封殺商家及產品,其在京東內部有“六扇門”之稱。孫彬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京東神秘抽檢覆蓋品類300多個,有數千個檢測項目,大部分實物品類商品每年至少都會被抽檢一次,重點品類的商品每年可能會被抽檢2至4次,甚至更多。神秘抽檢過程中,還有4K高清錄像,對於重點檢測點有高清特寫,以保證公平公正。
為了保證檢測結果的權威,京東與中國皮革製鞋研究院、SGS、天祥、萊茵、華測等權威質檢機構合作,由後者作為承檢機構。
在中國皮革製鞋研究院,一雙鞋若要被確定為質量無憂,需要經過重重考驗:當著《法制日報》記者的面,工作人員打開了一個有着京東包裝袋的鞋盒,拿出一雙皮鞋,先通過目測來判定其尺碼是否與標示一致,左右腳是否大小一樣,是否容易折斷等等;隨後,進入多個檢測室,在各種儀器下被檢測是否防滑、是否掉色、是否含有有害人體健康的化學成分、材料類別究竟如何等。
據透露,其中個別檢測項目所執行標準甚至優於國家標準。
如果被神秘抽檢抽中,等待商家的也許是更好的結果:對於結果達到甚至優於京東標準或京東認可的國際標準,京東會將其作為商品推優的重要依據,在平台上給予更多流量和資源。“在賞罰分明的措施下,商家想在京東平台開展穩定、良好的經營活動,必須自覺嚴控產品質量。”孫彬說。
平台治理逐漸加強
杜絕假貨任重道遠
電商平台的產品質量正在受到廣泛認可。
據商務部电子商務和信息化司司長騫芳莉在國務院新聞辦近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我們組織了10家主要電商平台,甄選國內外優質品牌,將高性價比的親民商品推薦給消費者,商品的好評率超過97%。”
近日公布的一組數據也足以證明這一點:上半年,我國網絡零售市場保持快速增長,全國網上零售額達4.82萬億元,同比增長17.8%。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38165億元,同比增長21.6%,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接近20%。
這與電商平台自加壓力,在產品質量方面主動作為密切相關。據了解,近年來,多個電商平台嚴格平台治理,打假成果顯著。
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觀點傾向認為,平台須守住質量底線,但也不能泛化為“無限責任”。這種節制的責任界定思維,與中央有關包容審慎監管的價值取向一脈相承。
“從規則上來看,網絡平台在產品質量方面的責任還不是很明晰。”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叢立先說。目前,有關網絡平台在產品質量方面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如下規定中:电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關於電商平台自營與他營(平台內經營者)業務的責任、第三十八條關於電商平台區分情況對他營產品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或相應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
邱寶昌介紹說,旨在於規範电子商務行為、保障參与方權益、促進电子商務發展的电子商務法,對平台責任進行了規定。比如,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等等。
其中,電商法對知識產權保護責任尤為重視,至少有12處明確提到知識產權保護。7月17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在強調科學合理界定平台主體責任時,同時提出依法懲處網絡欺詐、假冒偽劣、不正當競爭、泄露和濫用用戶信息等行為。
“平台打假不易,畢竟平台是跨地域的,它不像一個超市那樣,商品是有限的。”邱寶昌說,近年來,平台在打假、保證產品質量上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目前電商平台仍然不能杜絕假貨,這一問題的解決不僅有賴於平台的自我治理,也需要政府盡到相關監管責任。
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層層壓實平台責任
“網絡平台在產品質量方面的責任,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和司法實踐繼續探索,以及行業指導性意見的不斷細化。”叢立先說。
然而,這在實踐中並不容易。事實上,在劃分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責任方面就存在諸多難點。叢立先說,互聯網正在廣泛和深度地平台化,大小網絡平台不計其數,而網絡平台的種類、表現形式、商業模式、具體運營等方面千差萬別,並且還在快節奏地進行着從形式到實質的演變。可以說,無論從商業還是從法律的角度看,一成不變的網絡平台是不存在的。
“在這種情況下,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責任劃分的難度可想而知。其中的核心難點在於,如何釐清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之間的關係,既不給平台不公平的額外壓力,又能保證公平合理的網絡交易生態環境的營造,真正找到平台、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三者之間的平衡點。”叢立先說。
邱寶昌同樣認為,平台責任目前確實存在一些不清晰的地方,而平台的很多問題並不能類比線下去進行監管。平台發展日新月異,過去平台還可以類型化,如最初是信息平台(新浪、搜狐等),後來發展出交易平台(京東、淘寶等),還有社交平台(微信、陌陌等)。這種發展逐漸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趨勢,在交易平台上也可以社交,在社交平台也可以買賣。相較於平台的快速發展,法律難免滯后,這也是我們強調對平台進行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因。
在邱寶昌看來,平台責任不宜過於加重,尤其是平台責任不能替代政府責任。相關政府部門必須履行好法定職責,同時又要注意不能像管超市那樣管平台,對於平台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則應壓實。
對此,邱寶昌建議,平台應在平台規則上面下功夫,比如加大對提供產品質量不合格商家的違約責任,既要打假,又要防患於未然,即“在平台規則設計上,不要為了拉客戶,出現泥沙俱下的情況”。要從一開始就對平台經營者的資格、門檻嚴加審核,查明其資質等,還可以考慮利用技術手段對商品來源進行追溯。
中國电子商務協會电子商務法工作委員會會長齊愛民認為,對於平台而言,應當採取更加包容開放的原則,鼓勵平台採取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進行商業模式創新。在法律責任方面,應當認清平台提供鏈接和交易撮合的本質,強化避風港原則的適用。同時,鼓勵企業採取事前合規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平台內部治理。對於監管部門而言,應避免將本屬於政府的監管責任強加給平台,保證“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戶”監管理念的有效落實。
叢立先建議,一方面,對已經形成較為固定形式的超級平台的產品質量責任予以細化的明晰,例如電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平台等,採取的方式可以以行業指導性意見或規範的形式進行,宜於根據實際需要常改常新。另一方面,政府監管與執法不宜在事前與事中階段介入,更多應該在事後階段予以介入。另外,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探索作用,在本領域的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方面發揮积極作用。(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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