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包括互聯網貸款在內的“非接觸”金融服務備受關注,而這一業務模式也即將迎來監管新規。近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從互聯網貸款的額度及流向、風險體系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業內指出,《辦法》作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在強化風險管理的同時,也做出了靈活的政策安排,一定程度上“鬆綁”了機構跨區展業,初步認可了“助貸”模式,有助於從根本上助力互聯網貸款業務長期健康發展。下一步,預計更多中小銀行將參与互聯網貸款業務,互聯網貸款的市場化程度也將進一步提升。
審慎監管 補齊制度短板
根據《辦法》,互聯網貸款為線上受理並開展風險評估等核心業務環節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不包括需要線下進行風險評估和抵質押登記的貸款。
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戶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积極作用。與此同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
為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明確了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根據《辦法》,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不過,《辦法》並未對個人經營貸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設置相應的額度上限。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指出,《辦法》對於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的限制或將使得互聯網貸款無法適用於此前的部分消費場景,一些大額消費場景未來也將難以開展互聯網貸款項目。對於此前個人互聯網貸款敞口較大的家庭和個人,在過渡期內也將面臨額度收縮的風險。不過,對個人經營貸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僅要求相關金融機構審慎確定額度上限,體現了政策對於小微企業的呵護。
同時,《辦法》延續了此前對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自主風控、嚴控流向等要求。其中在貸款流向方面,《辦法》要求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互聯網貸款未改變信貸的本質,其基於互聯網等技術,原來在線下進行的信貸業務遷移到線上,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少數從業機構還存在一些粗放經營、野蠻生長的行為。”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董希淼表示,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公布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貸款管理制度。隨着形勢發展變化,《暫行辦法》的相關條款已經難以適應當下的實踐。因此,對互聯網貸款進行規範,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有助於減少互聯網貸款發展過程中的一些亂象,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靈活規範 包容金融創新
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化風險管理的同時,《辦法》在機構跨區展業、貸款合作等方面並未一刀切,而是做出了較為靈活的政策安排。
根據《辦法》,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有效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業務開展情況。同時《辦法》增加了例外情形: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在此前版本的徵求意見稿中,監管部門擬要求,地方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主要服務當地客戶,並曾對向外省客戶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做出具體限制。不過,此次《辦法》對此大大放寬,僅做了原則性規定。業內指出,這也可以理解為對互聯網銀行、民營銀行跨區展業一定程度上的“鬆綁”。
在機構合作方面,《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可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中,商業銀行可與其他機構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進行合作,合作方既可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他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电子商務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也包括在內。
業內認為,此次《辦法》為銀行、保險公司尤其是為金融科技企業參与互聯網貸款提供了依據。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中心特聘研究員戴志鋒表示,《辦法》順應了金融服務模式變化的趨勢,鼓勵商業銀行通過金融科技手段及開放合作模式實踐普惠金融,將利好行業中規範經營、具有技術及經驗優勢的商業銀行及助貸機構。
事實上,當前,大中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互聯網銀行間的貸款業務合作已經漸趨常態化。疫情之下,在線金融需求增加、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加大,多家大型銀行與互聯網銀行間的一系列針對中小微客群的貸款合作正在加速推出。5月12日,國開行深圳分行與微眾銀行就以轉貸款方式支持小微企業項目正式達成合作。據了解,此次轉貸款合作金額共計20億元,用於微眾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包括“微業貸”等產品),預計覆蓋6000家小微企業。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員車寧認為,這一政策也可以理解為監管對“助貸”模式的初步認可。他表示,互聯網貸款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同時需應用大數據等技術,金融科技企業有自身獨到的經驗、技術、用戶和場景,因此不可能把銀行合作機構範圍限制在持牌金融機構,適度放開非持牌金融機構參与合作,也體現了監管對市場規律的尊重。
不過,《辦法》也為機構合作設置了門檻。《辦法》要求,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說。
戴志鋒表示,預計未來助貸機構的分化會加快。一方面,利好具有業務經驗、技術能力或流量資源的助貸機構,《辦法》的出台為這些機構的合規展業提供了方向指引。另一方面,將加快助貸機構的優勝劣汰,達不到商業銀行要求的助貸機構將被市場淘汰。
互聯網貸款市場化程度將提升
業內專家指出,此次《辦法》以原則指導為主,對互聯網貸款總體來看是支持發展的,且為未來預留了監管空間,有利於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長期健康發展。
董希淼表示,《辦法》的推出將鼓勵互聯網銀行加快產品創新,鼓勵主流銀行擴大在線信貸業務,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個人客戶在線貸款投放,提高小微企業首貸率、續貸率,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
戴志鋒指出,互聯網貸款已經經歷了多年的發展,商業模式和技術方案趨於成熟,此次《辦法》並未在產品層面做過多要求,監管設置的兩年過渡期也較為充裕,《辦法》的落地對於商業銀行現行業務的整改壓力不大。
他同時表示,《辦法》對地方性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給予了足夠的發展空間,下一步,預計更多中小銀行將參与互聯網貸款業務,互聯網貸款的市場化程度將進一步提升。不過,對於首次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中小銀行來說,業務經驗和技術能力方面有待積累,早期或主要依靠外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來共同搭建業務體系。
微眾銀行行長李南青表示,監管鼓勵主流銀行和互聯網銀行展開貸款業務合作,這既是在疫情特殊期間鼓勵非接觸式金融服務,也是對線上貸款業務模式的充分認可。有利於機構間優勢疊加、能力互補,從長遠來看,這種模式具有較大的挖掘空間,比如拓展聯合貸款、助貸、產業鏈等合作方式,共同探索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新路徑。
“雖然當前新冠肺炎疫情提升了各方線上辦理金融業務的需求,但短期內線下貸款仍將佔到主導地位。未來,隨着金融科技的發展以及各項因素的完善,不排除監管部門可能會出台相關政策進一步鼓勵互聯網貸款發展。”魯政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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